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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山东省蓬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8-17

公司宗旨

解决政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政企信息交易成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助推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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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业,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印发生效之日起国内外客商签约入驻我市和市内已落户企业投资新建的项目(含我市本土企业)。

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市对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的要求,重点支持和发展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项目,矿山开发、资源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小型化工企业、市内搬迁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建设用地保障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3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蓬莱市相应土地级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但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对于投资额大、影响带动力强的工业项目、商贸流通及交通物流项目、文化旅游等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确定土地出让价。

第三条财政奖励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3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7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第4—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文化旅游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政策。

对在蓬新建投资额大、财税贡献度高、产业拉动能力强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对其年薪20万元以上的副总(最多不超过5名)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该政策将结合项目所享受的其他政策综合考虑实施。

第四条鼓励总部经济落户

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在我市缴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缴税地方留成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金类、总部类等税源型项目,自其满一个缴税年度之日起5年内,按年缴税地方留成金额分级别奖励。具体为:年缴税地方留成500万人民币(含)以下,给予不超过60%奖励;年缴税地方留成500万人民币—1000万人民币(含),给予不超过70%奖励;年缴税地方留成1000万人民币以上,给予不超过80%奖励。

对于税收贡献度大的项目,“一事一议”另行确定奖励政策。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生产、旅游、物流、商业类项目(不含对外出售的旅游地产、商业地产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

项目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级给予补助。具体为: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配套费补助40%;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含),配套费补助60%;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含),配套费补助70%;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配套费补助100%。

基础设施配套费采用“先全额征收、再定额补助”的办法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考核办法由考核办核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额、按时竣工投产的,不享受相关优惠。

第六条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对自然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给予中介奖励: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300万美元),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际到账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引进世界50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央企落户蓬莱的,除上述奖励外,另行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审核机构及审核程序

成立蓬莱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负责本办法具体奖励政策的落实和奖金发放。

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可提出奖励申请,由项目所在镇(区)、街道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相应奖励。

第八条本政策考核依据以考核办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考核年限为两年。对于投资额大的重大项目,另行确定考核年限。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可作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说明。

如有意向进一步了解请联系:赵家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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